湖北省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實施辦法
發布時間:2022-02-24 17:55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湖北省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系湖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(以下簡稱省記協)設立的公益性資助項目,旨在關心愛護我省新聞工作者,幫助解決實際困難、維護切身利益,保障他們更好履行黨的新聞工作的崇高使命。
第二章 援助對象和條件
第二條 持有國家頒發的《新聞記者證》或與新聞單位簽訂采、編、播崗位聘用合同的新聞工作者,可為本項目援助對象。
第三條 新聞工作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,可獲本項目援助:
(一)因公殉職、因公突發疾病去世;
(二)因履行新聞采編工作職責導致身體傷殘;
(三)積勞成疾導致身患重病大;
(四)因重病大病等特殊情況,導致生活困難;
(五)經審核認定的其他情況。
第三章 援助金額
第四條 根據不同情況,援助金額分以下等級:
(一)因公殉職,5萬元;因公突發疾病去世,3萬元;
(二)因公導致八級以上傷殘,2萬元;因公導致九、十級傷殘,1萬元;因公受輕傷、影響生活,5000元;
(三)積勞成疾罹患重病大病,1萬元;
(四)因重病大病等特殊情況,生活困難,視情予以3000—5000元家庭援助;如有在讀子女,根據學業情況分別予以每人2000元(義務教育階段)或4000元(高中以上,本科以下)助學援助;
(五)成功申請中國記協援助項目的,我會按照以上標準進行調減,酌情予以援助。
第四章 援助申請
第五條 省直新聞單位的新聞工作者向本單位提出援助申請,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省記協提出援助申請;市州(含直管市、神農架林區)新聞單位的新聞工作者向本單位提出援助申請,單位審核同意后報送新聞單位所在市州黨委宣傳部(記協),由市州黨委宣傳部(記協)審核同意后向省記協提出援助申請;企業、行業類媒體的新聞工作者向所在單位提出援助申請,單位審核同意后報送至省記協相關主管社團或專委會,經審核同意后向省記協提出援助申請。
第六條 申請傷殘、重病、家庭困難或子女助學援助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:
(一)援助對象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;
(二)援助對象的新聞記者證或采、編、播崗位聘用合同復印件;
(三)申請援助的事項和理由;
(四)具有二級甲等以上(含)醫院提供的診療記錄或傷殘程度證明;
(五)申請家庭困難援助,需提供新聞工作者直系親屬的情況證明;申請子女助學,需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,以及學生證或在讀證明;
(六)申請單位的審核意見。
第七條 因公殉職人員、因公突發疾病去世人員可由其直系親屬或撫養人、贍養人作為代理申請人,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:
(一)因公殉職人員、因公突發疾病去世人員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;
(二)因公殉職人員、因公突發疾病去世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或采、編、播崗位聘用合同復印件;
(三)申請援助的事項和理由;
(四)接受援助金的直系親屬、撫養人、贍養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;
(五)與因公殉職人員、因公突發疾病去世人員的親屬關系、撫養或贍養關系公證書;
(六)申請單位的審核意見。
第八條 本項目申請期限原則上為申請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,最長不超過三年。
第九條 申請采用書面形式,填寫由省記協統一印制的《湖北省新聞工作者援助項目申請表》;本項目可單獨申請,也可與中國記協援助項目同時申請,不相沖突;申請中國記協援助項目,視為同時申請本項目。
第五章 援助審核
第十條 援助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,確保申請材料真實準確。
第十一條 省記協收到申請后,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,需要申請單位、申請人補充說明的,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按要求盡快提供補充說明材料。
第十二條 援助申請通過審核后,援助申請人有關情況在湖北傳媒網和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,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。
第十三條 公示有異議,省記協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復審;公示無異議,省記協一次性發放援助金給申請人。
第六章 監督管理
第十四條 本項目經費?顚S,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監督。
第十五條 對虛報情況、以不正當方式申請援助金或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援助金的單位和個人,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:
(一)追回援助金;
(二)進行通報批評;
(三)建議主管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;
(四)情節嚴重者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本項目原則上每個人只可申請一次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記協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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